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22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列入目录的进境物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入境时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或者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的自用物品;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驻大陆官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自用物品;
入境人员随身从境外带入境内的自用物品;
外国政府援助、赠送的物品;
其他依法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情形。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或者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的自用物品;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驻大陆官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自用物品;
入境人员随身从境外带入境内的自用物品;
外国政府援助、赠送的物品;
其他依法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