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22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市场监管总局统一计划,采取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方式对获证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获证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进口商和经营活动使用者不得拒绝监督检查。

市场监管总局建立获证产品及其生产者公布制度,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