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章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第十五条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按照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十七条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完成后,属于职业病危害一般或者较重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应当组织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评审,并…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通过评审和开工建设: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评审通过的设计和有关规定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采购和施工。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在完成评审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等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变更的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