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通过评审和开工建设:
未对建设项目主要职业病危害进行防护设施设计或者设计内容不全的;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按照评审意见进行修改完善的;
未采纳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的对策措施,且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
未对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的预期效果进行评价的;
不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未对建设项目主要职业病危害进行防护设施设计或者设计内容不全的;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按照评审意见进行修改完善的;
未采纳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的对策措施,且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
未对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的预期效果进行评价的;
不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其他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