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章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在完成评审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等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变更的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评审。 第十九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