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并提交以下资料: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