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并提交以下资料: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