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建设项目概况;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依据、范围和内容;

试运行情况;

建设项目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危害程度;

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况及效果;

评价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