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建设项目概况;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依据、范围和内容; 试运行情况; 建设项目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危害程度; 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况及效果; 评价结论。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