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在试运行期间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在试运行6个月内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