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