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做出审查意见,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