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对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核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并提交以下材料: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及卫生审核意见;

建设项目设计资料(含职业卫生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