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卫生验收申请和有关资料之日起30日内,对建设项目做出验收意见,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未经卫生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