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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环评机构的资质条件

第七条 环评机构应当为依法经登记的企业法人或者核工业、航空和航天行业的事业单位法人。 第八条 环评机构应当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具备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并实施环境影响评价业务承接、质量控制、档案管理、资质证书管理等制度。 第九条 甲级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条 乙级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一条 乙级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应当主持编制至少8项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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