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2015年) 第十条
第十条 乙级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至少配备9名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评价范围中的每个环境影响报告书乙级类别至少配备4名相应专业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其中至少2人主持编制过主管部门近4年内审批或者核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各4项。核工业环境影响报告书乙级类别配备的相应类别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中还应当至少1人为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核与辐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应当至少配备1名相应专业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