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2015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甲级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近4年连续具备资质且主持编制过至少8项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至少配备15名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评价范围中的每个环境影响报告书甲级类别至少配备6名相应专业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其中至少3人主持编制过主管部门近4年内审批或者核准的相应类别环境影响报告书各2项。核工业环境影响报告书甲级类别配备的相应类别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中还应当至少3人为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评价范围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乙级类别以及核与辐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配备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条件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

近4年内至少完成过1项环境保护相关科研课题,或者至少编制过1项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