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三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编制安全专篇。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安全专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 第十四条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并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六条 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七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审查,形成书面报告,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