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审查,形成书面报告,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