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

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