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二章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与安全预评价 第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十条 第二章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与安全预评价 第十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