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二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与安全预评价 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别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安全预评价: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时,应当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第十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