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八条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时,应当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及对安全生产的影响;
建设项目与周边设施(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和居民生活在安全方面的相互影响;
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
其他需要论证的内容。
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及对安全生产的影响;
建设项目与周边设施(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和居民生活在安全方面的相互影响;
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
其他需要论证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