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二、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二、 二、 审核程序 (一)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按照环评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管理。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省级及地市级环境保护主管… (二) 环评文件受理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内设总量控制、污染防治管理机构自收到环评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环评文件中总量控制内容及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 (三) 环评文件作出审批决定前,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发生变化的,须重新提出总量指标、替代削减方案及相关文件,按有关程序重新进行审核。 (四)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