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二、 审核程序 (一)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一) 二、 审核程序 (一)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按照环评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管理。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省级及地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由下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与国家签订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的中央企业建设项目,中央企业须同时出具总量指标、替代削减方案的初审意见。 二、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