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2001年)
发布机关
建设部
效力
现行有效
建设部决定对《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
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
二、
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房地产经纪人的考试和注册办法另行制定。”
三、
删去第九条。
四、
删去第十二条第二款。
五、
第十二条第三款改为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的机构,应当到该业务发生地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
六、
删去第十三条第二款。
七、
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责任者给予处罚:
八、
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
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房地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中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
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十一、
删去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