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的决定(2001年) 十四、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的决定(2001年) 十四、 十四、 将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合并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在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工作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 目录 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