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的决定(2001年) 十三、

十三、 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未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进行地下工程建设的;

设计文件未按照规定进行设计审查,擅自施工的;

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的;

在使用或者装饰装修中擅自改变地下工程结构设计的;

地下工程的专用设备、器材的定型、生产未执行国家统一标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