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的决定(2001年) 十五、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的决定(2001年) 十五、 十五、 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此外,对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十四、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