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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决定(2004年)

发布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效力 现行有效
(2004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9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部决定: 建设部决定删去《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4号)第十条。 此外,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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