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1999年) 第四章 送达 第二十九条 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1999年) 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送达 第二十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当事人不履行处罚决定,执法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