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1999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不能直接送达或者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按下列规定送达:
受送达人不在的,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
受送达人已向执法机关指定代收入的,由代收人签收;
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受送达人不在的,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
受送达人已向执法机关指定代收入的,由代收人签收;
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