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1999年) 第四章 送达 第三十条 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1999年) 第三十条 第四章 送达 第三十条 当事人不服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