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1999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接到执法人员提交的核审材料后,应当登记,并指定具体人员负责核审。

案件核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对案件是否有管辖权;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定性是否准确;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处罚是否适当;

程序是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