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1999年) 第三章 行政处罚程序 第一节 一般程序 第十四条 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1999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程序 第一节 一般程序 第十四条 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书面核审。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