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1999年) 第三章 行政处罚程序 第一节 一般程序 第九条 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1999年) 第九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程序 第一节 一般程序 第九条 执法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应当收集以下证据: 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只有查证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处罚的依据。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