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 第八章 罚则 第五十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 第五十八条 第八章 罚则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被引用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2007)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试行)(一) 第五十七条 目录 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