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 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