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试行)(2015年) 七、 违反第七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一)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试行)(2015年) (一) 七、 违反第七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一) 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 引用法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七、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