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1994年) 第五章 震后恢复重建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1994年) 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震后恢复重建 第三十五条 对震损房屋、工程设施及设备的拆除,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