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1994年) 第五章 震后恢复重建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1994年) 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震后恢复重建 第三十四条 恢复重建的抗震设防标准,必须经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