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1994年) 第三章 抗震设防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1994年) 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抗震设防 第二十五条 村镇建设中的公共建筑、统建的住宅及乡镇企业的生产、办公用房,必须进行抗震设防;其他建设工程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原则,采取抗震措施,提高村镇房屋的抗震能力。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