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1994年) 第三章 抗震设防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1994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抗震设防 第二十四条 凡新建工程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结构体系,均应通过相应级别的抗震性能鉴定,符合抗震要求,方可推广使用。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