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1994年) 第三章 抗震设防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1994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抗震设防 第二十三条 各级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时,应同时对抗震设防措施进行监督和检查。凡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工程,应令其补强、返工以至停工。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