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