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