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 第六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五十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 第五十条 第六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五十条 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被引用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2007) 第四十九条 目录 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