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试行)(2015年) 一、 违反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一)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试行)(2015年) (一) 一、 违反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一) 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一、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