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014年) 第十七条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014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工程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问题相关责任单位已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仍应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依法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