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014年)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014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问题的,除依照本办法规定追究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外,还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