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014年) 第十九条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014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