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014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发生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按以下方式进行责任追究:

项目负责人为国家公职人员的,将其违法违规行为告知其上级主管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并建议对项目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向社会公布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