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014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建筑工程各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执业资格,所在单位,变更情况等;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署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执业资格,所在单位,变更情况等;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署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